(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秦延伟、李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秦延伟,李永,秦德蒿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15号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勇,该公司职工。被告:秦延伟,曾用名秦伟,男,汉族。被告:李永,女,汉族。被告:秦德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延伟、李永、秦德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重融资��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5元,由被告秦延伟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