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8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顾关金与徐卫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关金,徐卫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831号原告顾关金。委托代理人侯肖枫,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卫国。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钱红。原告顾关金与被告徐卫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春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顾关金于2016年5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关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92元,由原告顾关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佳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