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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南宁市银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陆凡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银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陆凡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银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陆凡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银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陆凡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平法执字第439号案已经执行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谭宝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