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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理慧与潘荣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理慧,潘荣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黄理慧。被执行人潘荣鹿。本院在执行黄理慧申请执行潘荣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莫奇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