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理慧与潘荣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理慧,潘荣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黄理慧。被执行人潘荣鹿。本院在执行黄理慧申请执行潘荣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莫奇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