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焕中、丁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自芳,该社理事长。被告黄焕中。被告丁华平。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焕中、丁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普友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