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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底瑞斌申请执行李晓辉、王静、王春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决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包东执字第731号本院在执行底瑞斌与李晓辉、王静、王春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底瑞斌申请将李晓辉、王静、王春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晓辉、王静、王春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路诚证执字第122号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晓辉、王静、王春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王喜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玉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