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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裘良东与严俊、韩琪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良东,严俊,韩琪英,严晓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415号原告裘良东。委托代理人周韧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弛,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俊。被告韩琪英。被告严晓翔。原告裘良东与被告严俊、韩琪英、严晓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裘良东的委托代理人张弛、被告严晓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俊、韩琪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裘良东诉称:原告与严俊系朋友关系,严俊与韩琪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初,严俊因家庭需要,急需资金周转,故向原告提出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00万元。原告同意后,双方于2013年7月8日在本市万航渡路XXX号XXX楼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借款担保合同》,严晓翔作为该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原告出借200万元给严俊,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8日,利息为每月1.5%,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付息。如严俊逾期还款的,除应向原告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利息,利息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利率2%。严晓翔作为本次借款不可撤销的担保人,并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原告,作为借款的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200万元汇入合同指定的严俊帐户。至今,严俊仅支付了至2014年9月止的利息,未归还借款本金。原告认为,严俊借款不还构成违约,其借款行为发生在严俊与韩琪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该笔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应由严俊、韩琪英共同归还。严晓翔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对于严俊、韩琪英的还款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严俊、韩琪英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2、被告严俊、韩琪英支付以200万元为基数,按2%的月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被告严晓翔对上述被告严俊、韩琪英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严俊未作答辩。被告韩琪英未作答辩。被告严晓翔辩称:其与严俊系堂兄弟关系。《房地产借款担保合同》是严俊拿来让其签字的,当时严俊讲只要不办理手续,签了也没有关系,故当初是认为签了担保合同但不去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审理中表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但现在没有经济能力。经审理查明:严俊、韩琪英系夫妻关系。严俊向原告借款,于2013年7月8日签订《房地产借款担保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严晓翔作为本次借款不可撤销的担保人,并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原告,作为借款的担保;2、抵押房地产: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XXX室;3、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劳务费及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可能发生的原告代垫保险费、其他费用等;4、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借款金额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借款人(严俊)收款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建行大连路支行,出借人(裘良东)收款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工行曹家渡支行,利息1.5%(月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8日;5、登记,严晓翔取得房产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裘良东、严俊、严晓翔三方共同/严俊、严晓翔双方委托裘良东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至市或区(县)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6、违约责任:按原告规定,严俊逾期还款,除应向原告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⑴利息,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利率2%/月;⑵违约金(逾期违约费)0;⑶原告在催讨本金及执行期间实际发生的劳务费及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7、因拍卖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严晓翔承担,原告有权优先在拍卖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第一抵押权人的抵押担保金额、应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返还严晓翔,不足部分由严晓翔清偿。原告作为出借人,严俊作为借款人,严晓翔作为担保人均在该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严俊交付了100万元。2013年8月12日,原告再次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严俊交付了100万元。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借款担保合同》中所涉本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XXX室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仅支付了至2014年9月止的利息、逾期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借款担保合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给被告严俊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凭证等予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严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严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严俊、韩琪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主张被告严俊、韩琪英共同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严晓翔作为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严晓翔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俊、韩琪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裘良东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二、被告严俊、韩琪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裘良东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起止日期自2014年10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严晓翔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严晓翔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严俊、韩琪英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严俊、韩琪英、严晓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晓燕人民陪审员  许大卫人民陪审员  王 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叔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