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2006年6月2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2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丽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为筹集毒资,伙同一名男子“老乡”(身份不明,在逃)来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河流一芳酒楼停车场,看见被害人梁某甲停放在酒店停车场的一辆黑色凌肯牌女装摩托车,遂使用携带作案工具六角匙撬开防盗锁,并将车推到附近的摩托车修理店准备换锁。被告人张某某正在换锁时被被害人梁某甲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和“老乡”弃车逃跑。经阳江市阳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12元。2014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旧XX医院背出租屋404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证人梁某乙的证言;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筹毒资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2812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年2015年8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