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升刚与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升刚,陈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李升刚。被执行人陈新华。申请执行人李升刚与被执行人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岱商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岱商初字第1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卢兴柱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卓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