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洪文志与被告罗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志,罗顺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82号原告洪文志,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唐晓佳,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顺昌,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文志与被告罗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文志与被告罗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文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为963元,由原告洪文志负担。审判员 谢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