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河南全粮房地产开发公司、许昌子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贾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河南全良房地产开发公司,许昌子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贾某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字第580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75年1月13日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生被告:河南全良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中心路东段。法定代表人:XXX,任公司董事长。被告:许昌子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烟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任公司董事长。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29日生。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31日生。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河南全粮房地产开发公司、许昌子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贾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诉称:2014年4月1日,原告经被告贾某某介绍,出借70万元给被告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陈某某指定的贾某某银行账户),担保人为被告河南全粮房地产开发公司、许昌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贾某某、谢某某。2014年6月1日借款期满,被告陈某某拒不偿还借款,后经了解,被告陈某某的借款与被告贾某某有关,现被告贾某某经营困难无力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陈某某偿还借款7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2、河南全粮房地产开发公、许昌子翔教育咨询有限公、贾某某、谢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襄城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15日对贾某某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河南全粮房地产开发公、许昌子翔教育咨询有限公、贾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贾某某涉嫌诈骗为由,已被襄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刘跃红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退还原告赵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欢代理审判员 张玉硕人民陪审员 崔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洪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