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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齐朋军与李小卿、何青娣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朋军,李小卿,何青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朋军,男。委托代理人张华、何柳,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卿,男。委托代理人李德源,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何青娣,女。上诉人齐朋军与被上诉人李小卿及原审被告何青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齐朋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齐朋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朋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515元,减半收取8757.50元,由上诉人齐朋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郎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