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南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与王菲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王菲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670号原告: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张林华。委托代理人:徐登富。被告:王菲。原告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因与被告王菲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莉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徐登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起诉称,2014年5月20日,被告至原告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代理被告担保追偿纠纷案,受理费及代理费共计12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代理被告诉讼,但被告一直以经济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原告的相关费用;该案经一审法院(2014)嘉南商初字143号审理查明,原告有悖于诚信原则,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拖欠原告费用经原告方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及代理费共计1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菲未到庭答辩。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委托代理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了代理费等相关事项。2、(2014)嘉南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解除查封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已实际履行完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内容,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在判决生效后申请解除查封。被告王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为查明事实,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对被告王菲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并向王菲出示了本案庭审笔录以及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王菲在该笔录中陈述,对原告庭审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委托代理协议书和解除查封申请书上的签字都是被告本人签的;因为原告是被告老板介绍给被告的,被告以为律师费会便宜,签委托协议的时候也没有看,不知道律师费是12000元。被告认为原告在前案诉讼中态度不认真,未充分调查取证,判决书拿给被告时也已过上诉期。关于律师费,原告向被告电话催讨过,被告认为官司输了,只愿意付三四千块。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被告本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诉状陈述相一致的内容,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述原告代理案件态度不认真,已过上诉期才交付判决书的陈述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5月20日,王菲与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王菲因与李超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事项,委托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代理人,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菲的委托,指派徐登富律师为王菲(一审及协商)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财物或转委托等。协议第六条约定王菲向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支付受理费为1000元及代理费11000元,以上费用在签订本协议后一次性支付。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委托(和解、调解、判决、裁定、撤诉)之日止。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受理管辖。协议签订后,徐登富代理王菲对李超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于2014年5月26日诉至本院,该案经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嘉南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菲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菲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2014年9月18日,王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超的财产查封。事后,王菲一直未依照委托代理协议支付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案件受理费和代理费,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催讨未果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委托原告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已依约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本案被告欠原告案件受理费和代理费共计1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和代理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案件受理费和代理费共计1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菲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春琴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