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剑与被告刘明军、刘琼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刘琼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46号原告李剑,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赵志春,重庆奇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62号14-2,组织机构代码78745796-X。法定代表人刘明军,总经理。被告刘明军,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刘琼芬,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李剑与被告重庆林威建��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刘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剑的委托代理人赵志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刘琼芬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剑诉称,被告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于2011年12月29日共同向我借款136万元,截止2013年5月尚欠118万元未归还。2013年5月7日,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与我协商,对还款达成一致意见,约定于2013年5月15日归还18万元,5月30日归还30万元,6月15日归还35万元,7月15日归还35万元。还款协议达成至今,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从未归还借款。因刘明军与刘琼芳系夫妻关系,刘琼芳应对刘明军的借款共同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刘琼芳共同归还借款118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18万元未基数,自2013年7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被告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刘琼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刘明军与刘琼芳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29日,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向李剑借款136万元,李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36万元付至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2013年5月7日,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向李剑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3年5月15日归还18万元,2013年5月30日归还30万元,2013年6月15日归还35万元,2013年7月15日归还35万元,未约定借款利率。2013年5月7日至今,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未归还借款。李剑催收未果,遂于2014年12月22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还款计划》、重庆银行进账单、户籍证明等书面证据以及原告李剑的陈述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李剑与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借款后,未按时归还,已经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剑要求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归还借款118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刘琼芳与刘明军系夫妻关系,刘明军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李剑要求刘琼芳对刘明军的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下:一、被告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刘琼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剑借款118万元;二、被告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刘琼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剑支付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11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220元,由被告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刘琼芬负担,被告重庆林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明军、刘琼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李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世军审 判 员 何 欣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