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近藤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卓芯物流有限公司、黄双甲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近藤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黄双甲,上海卓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30号原告上海近藤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双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晨,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更,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双甲,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苏峰,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牧,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卓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双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峰,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牧,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近藤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双甲、上海卓芯物流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325,817.8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双甲、上海卓芯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5,817.8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 静代理审判员 陈 翔人民陪审员 刘鼎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四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