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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陈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陈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718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东莞,注册号为441900500151246。负责人张振刚。委托代理人刘叶、赵勇。被告陈传香,女,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781。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陈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传香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8.86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聂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