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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7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候贵生申请执行高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贵生,高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56-1号申请执行人候贵生。被执行人高玉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89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候贵生申请执行高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玉平在农业银行成都青羊工业园区支行账户上的存款6350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