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史一×与史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一×,史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史一×。法定代理人李××(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史二×。本院在执行史一×与史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62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的2015年2、3月份抚养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