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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史一×与史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一×,史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史一×。法定代理人李××(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史二×。本院在执行史一×与史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62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的2015年2、3月份抚养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