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汝坤与梁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汝坤,梁伟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743号原告:张汝坤,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黄翠珍,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标,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徐款梨,广东杰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汝坤诉被告梁伟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汝坤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汝坤向本院申请撤诉,为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汝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汝坤负担。审判员  吴文山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展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