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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65号原告闫某,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兴财,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闫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闫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闫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水旺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九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