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宫恒愿与冯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恒愿,冯太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01号原告:宫恒愿,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红密,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太胜,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宫恒愿诉被告冯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