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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宫恒愿与冯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恒愿,冯太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01号原告:宫恒愿,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涛,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红密,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太胜,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宫恒愿诉被告冯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