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志华与占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华,占建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周志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惠献、何斌,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华与被告占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现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代理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邱霞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