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左某犯赌博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左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判 决(2015)滨刑初字第0009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赌博行为,分别于2010年3月、2011年8月被滨海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三百元;又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1月14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由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左某,曾因吸毒行为,于2013年9月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又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1月14日被滨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8月被大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本院决定逮捕,滨海县看守所因其患××,不予收押,当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左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左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13日,组织王某乙、凡亚东、徐某、钱某、樊某、张善海、王行亮、陈洪海等人,在滨海县蔡桥镇十四顷村、蔡桥镇当尖居委会等地,用麻将以“斗牛”形式多次进行聚众赌博,其中2015年1月6日晚赌资达50000余元,2015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禁赌时,现场收缴赌资26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凡亚东、徐某、钱某、樊某等人的证言,滨海县公安局出具和制作的辨认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左某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左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左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月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左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许 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雯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