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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许泽华与赵新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泽华,赵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许泽华,农民。被执行人赵新波,农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泽华与被执行人赵新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赵新波的银行存款875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桉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