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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秋凡、陈佳美与张叙楚、吴夭元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叙楚,吴夭元,张星火,张伯良,张淑望,陈秋凡,陈佳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叙楚,男,1936年3月1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政府大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夭元,女,1939年6月9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郭亮街*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星火,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郭亮街*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伯良,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湖���省岳阳市人,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郭亮街*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望,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郭亮街*组。上述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宏,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秋凡,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挂口村挂口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佳美,女,1992年2月7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挂口村挂口组。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贺先明,湖南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叙楚、吴夭元、张星火、张伯良、张淑望与被上诉人陈秋凡、陈佳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所涉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张立波已于2015年3月16日以陈��美为被告,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院已经立案。本案需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蒋立春审 判 员  万大洋代理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