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易建明与易图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易建明,教师。被执行人易图江,农民。申请执行人易建明与被执行人易图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以物清偿部分赔偿款的协议。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余款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 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