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秦增国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增国,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81号原告秦增国。委托代理人丁坤,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翠萍,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富冬,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增国与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增国负担。审 判 长 张舒畅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