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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黟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忠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国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黟刑初字第00015号公诉机关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忠国,男,1965年8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务工,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人孙忠国曾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于2008年9月22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0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黟县看守所。辩护人邓双军,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严晶,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按照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黟县人民检察院以黟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忠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祝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忠国及其辩护人邓双军、严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孙忠国购置低档次散装白酒、古井贡酒酒瓶及包装盒等材料,在其家中制造献礼版和五年版的古井贡酒。并将生产的白酒先后11次,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销售给黄山市屯溪区的邱某(另案处理)共510件(每件4瓶),销售得赃款共计53850元。经检验,上述古井贡酒均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孙忠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忠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538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忠国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对被告人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忠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忠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刚刚达到立案标准,数额较小,且是用散装白酒灌装成高档白酒,是真酒,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上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对被告人量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孙忠国购置低档次散装白酒、废旧古井贡酒酒瓶、包装盒、铆钉及铆钉枪等制酒工具材料,在其住宅中以低档次白酒灌装成高档次白酒的方式,生产献礼版和五年版的古井贡酒。并将生产的古井贡酒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以每件105元至11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11次销售给黄山市屯溪区的邱某共510件(每件4瓶),销售金额共计53850元。经黄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和安徽古��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上述古井贡酒均为不合格产品。另查明:被告人孙忠国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忠国和邱某处扣押了手机4部、蛇皮袋34个等物品,并随案移送本院。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由黄山市公安局指定黟县公安局管辖,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事实;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忠国年龄等身份情况;3.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忠国系被抓获归案;4.肥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肥东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孙忠国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于200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5.合肥大谭物流货物托运单、电脑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孙忠国销售白酒��邱某的时间、次数、数量及金额等事实;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手机、古井贡酒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孙忠国和证人邱某、潘某处分别查获并扣押了手机、蛇皮袋、古井贡酒等涉案物品;7.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涉案物品移送清单,证实相关涉案物品处理和移送情况;8.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孙忠国销售献礼版和五年版的古井贡酒给他的时间、次数、数量及金额等事实;9.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敏敏”商贸行的员工,从2014年5月底或6月初开始至8月份,他帮邱某到大谭物流公司提过古井贡酒及物流单上签的是假名等事实;10.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合肥大谭物流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于2014年8月份正式开通黄山这条线,之前试运行过。有人曾多次托运过古井贡酒,在2014年6月至8月共有10次托运记录;11.证人��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大谭物流公司屯溪站点负责人,该站点是2014年5月份成立的,同年6月至8月有2人来领取从合肥托运至黄山的白酒,将相关的货运单提供给公安机关并作了说明;12.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他从邱某处购买假古井贡酒的情况及公安机关对该批酒进行抽样检验并封存等事实;13.证人方某、罗某、苏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他们于2014年从邱某处购买过古井贡酒等情况;14.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告人孙忠国的妻子,大约从2014年夏天开始,孙忠国购买低档次散装白酒、古井贡酒酒瓶、包装盒、铆钉及铆钉枪等制酒工具材料,在家中灌装假的古井贡酒,然后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卖给了黄山客户;15.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孙忠国与邱某手机通话记录和收发短信情况;16.辨认笔录,证实孙忠国辨认出多次从他手上购买假古井贡酒、自称“吴老板”的是邱某。邱某辨认出多次销售假古井贡酒给他、自称“张老板”的是孙忠国。汪某辨认出2014年以来多次到合肥大谭物流公司托运古井贡酒至黄山的是孙忠国。梁某辨认出2014年6月份以来在大谭物流公司屯溪站点领取白酒的是胡某;17.黄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从邱某、潘某处扣押的献礼版和五年版的古井贡酒,经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18.被告人孙忠国就本案犯罪事实所作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忠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5385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依法处罚。被告人孙忠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忠国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正确,可予采信。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忠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手机四部、蛇皮袋三十四个等物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三千八百五十元予以追缴,��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卫东审 判 员  孙书照人民陪审员  江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伟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