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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诉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86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7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史某,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原告王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