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山东纳百川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郭银霞、李成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纳百川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郭银霞,李成龙,吕学刚,李文文,李信民,王桂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302号原告山东纳百川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沂河路0003号。法定代表人刘加欣,经理。被告郭银霞,居民。被告李成龙,居民。被告吕学刚,居民。被告李文文,居民。被告李信民,居民。被告王桂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纳百川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银霞、李成龙、吕学刚、李文文、李信民、王桂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纳百川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纳百川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1元,保25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聂荣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