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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满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满某某被告周某原告满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某某诉称,2011年10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谈婚,于2012年1月9日在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有赌博恶习,常常夜不归宿,而且有家庭暴力的行为。由于原、被告婚前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始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在结婚一年后二人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向法院诉请离婚,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再次诉诸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75万元。被告周某经多次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谈婚,于2012年1月9日在武威市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纠纷。原告曾于2014年2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75万元。我院受理该案后,多次通过被告父母及电话、短信方式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到庭应诉,但被告以外出避债为由拒不到庭。经征询原告要求其撤回起诉,但原告要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纠纷,属正常的家庭争执,并不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此,原、被告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定可改善,为了原、被告家庭的长远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满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来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