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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与高利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兰,高利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692号原告张桂兰,女,1944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乔留栓,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利涛,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会杰,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兰诉被告高利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由原告张桂兰承担。审 判 长  李 琼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