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与高利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兰,高利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692号原告张桂兰,女,1944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乔留栓,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利涛,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会杰,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兰诉被告高利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由原告张桂兰承担。审 判 长 李 琼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