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法港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陆宝成与徐晓红、张亚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宝成,徐晓红,张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陆宝成。被执行人徐晓红。被执行人张亚红。申请执行人陆宝成与被执行人徐晓红、张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徐晓红、张亚红应归还陆宝成借款1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4800元,合计194800元;诉讼费2096元,由徐晓红、张亚红承担(陆宝成垫付)。因徐晓红、张亚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陆宝成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徐晓红、张亚红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徐晓红、张亚红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晓红、张亚红名下无车辆。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晓红、张亚红名下无房产。本院到徐晓红、张亚红住所地找寻,也未找到徐晓红、张亚红的下落。据徐晓红、张亚红所在村委反映,徐晓红、张亚红长期不在家中,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4月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徐晓红、张亚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96896元、执行费2855元均暂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陆宝成通报后,陆宝成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晓红、张亚红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徐晓红、张亚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陆宝成亦不能提供徐晓红、张亚红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港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晓红、张亚红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陆宝成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杨琦东执 行 员  周伟良人民陪审员  杨叙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荣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