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行审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宋世安非法占地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宋世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祥行审字第26号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开封县县府东街。法定代表人:耿俊峰。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宋世安,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8日以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开国土罚(2014)20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8平方米土地。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68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3360元。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开国土罚(2014)200号行政处罚,于2015年1月8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宋世安。被执行人宋世安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开国土罚(2014)200号行政处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宋世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宋世安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原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交纳罚款3360元及逾期加处的罚金3360元。被执行人宋世安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张贵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辰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