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范雨函、范海民、赵辂与万险生、张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雨函,范海民,赵辂,万险生,张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387号原告范雨函,女,6岁,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原告范海民,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范雨函之父。委托代理人史建方、徐少华(实习),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辂,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系原告范雨函之母。被告万险生,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张霞,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第一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雨函、范海民、赵辂诉被告万险生、张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雨函、范海民、赵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雨函、范海民、赵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5元,应由原告范雨函、范海民、赵辂承担,但免予收取。审判长 郭光辉审判员 马 雷审判员 邢中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