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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闫喜雷诉被告高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喜雷,高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闫喜雷。被告高金龙。本院审理的原告闫喜雷诉被告高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喜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树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