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余英孝与文一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英孝,文一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796号原告余英孝,女,汉族。被告文一涵,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余英孝诉被告文一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文一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被告在深圳无经常居住地,住所地在重庆市巴南区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李朗路口桂芳园路段,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文一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文一涵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宏第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