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277号原告威海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671007-X),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10号。法定代表人郭增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丽,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海南路325号。法定代表人周慎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爱芝,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向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