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胜利,刘凤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194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3207194-7。法定代表人古明先,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扬骥,男,1991年7月4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杨梅,女,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张胜利,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凤彬,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胜利、刘凤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