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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16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胡祖声,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坂头街宝峰路。被执行人:肇庆市鑫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星湖大道南。关于申请执行人胡祖声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鑫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肇庆市鑫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肇庆市鑫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鑫荣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