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岳磊与杨海波、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岳磊,杨海波,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杨岳磊。委托代理人杜阿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波。被告刘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岳磊诉被告杨海波、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岳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岳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岳磊撤回对被告杨海波、刘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50元,由原告杨岳磊负担。审 判 长 王甜甜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人民陪审员 王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