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田留所与张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留所,张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939号原告田留所。被告张海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留所诉被告张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留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留所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留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田留所负担。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