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邝炎斌与CHENQUNXIAO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炎斌,CHENQUNXIAO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97号原告:邝炎斌,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罗沛燕,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CHENQUNXIAO(中文名:陈群笑),女,美国国籍,住美国。委托代理人:梁建军,广东凡立(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邝炎斌诉被告CHENQUNXIAO(中文名:陈群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艳红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炎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沛燕,被告CHENQUNXIAO的委托代理人梁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炎斌诉称,1968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县五山区公所登记结婚,于1986年9月3日在珠海市斗门县民政局补领结婚登记证。1969年10月20日生育儿子邝志敏,1971年11月9日生育儿子邝东普,1974年4月29日生育儿子邝坚聪。原告于1998年10月29日购买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南小区14号2单元302房屋。婚后,原、被告移民美国多年,2012年9月原告申请回国定居并于2012年9月6日取得中国居民身份证,之后回到中国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居住。被告曾多次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曾认为双方还有和解可能遂不同意离婚,但原告与被告至今已分居多年,双方已经无法沟通,无法共同生活。2015年3月25日,被告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确认变更登记上述房屋的50%的产权到被告名下,原告心灰意冷,双方已无和解可能,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认为,夫妻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达到法律规定的“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南小区的房产是夫妻存续期间购买,原告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美湾南小区14号2单元302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邝炎斌对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档案证明、公证书;2、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权登记表;3、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被告CHENQUNXIAO(中文名:陈群笑)于2015年5月5日到庭陈述称,因其身体不好,购买了2015年5月7日回美国的机票,无法按法院通知的传票时间参加庭审。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生育三个子女,有两个孙子,希望一大家人共同生活。原告诉称并不属实,1998年被告与原告购买了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南小区14号2单元302房屋,原、被告在珠海市斗门区马五山镇马山村还有祖屋。去年被告回大陆与原告在上述房屋都曾住过。被告今年回大陆住在井岸美湾南小区的房子,被告曾多次联系原告,但原告不知什么原因不与被告见面,被告也不知道原告现住何处。在2013年前,原告每年都会回珠海住半年,被告因为身体的原因,一直留在美国。在2013年以后,原告入籍美国,2013年4月7日以旅游的理由回到珠海生活后一直没有回美国。在原告回珠海后,被告给原告钱和买了很多礼物。原、被告一直以电话联系,提醒原告要注意身体。原告从1992年开始有第三者,原告称只是逢场作戏,也表示要改,但一直与第三者都没有断。被告一直给原告机会改正。另外,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南小区14号2单元302房屋当时是买给大儿子作结婚用房,大儿子也花了钱装修,水电费一直由大儿子交。2014年年底,原告不断骚扰大儿媳,不让其在此房居住,还导致大儿媳流产。被告遂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在该房上加上被告的名字,以防原告出售该房。被告CHENQUNXIAO(中文名:陈群笑)对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美国护照及机票。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原告的美国护照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8年7月30日在珠海市斗门县五山区公所登记结婚,于1986年9月3日在珠海市斗门县民政局补领结婚登记证。双方于1969年10月20日生育大儿子邝志敏,1971年11月9日生育二儿子邝东普,1974年4月29日生育三儿子邝坚聪。原、被告婚后移民美国居住多年,2013年3月,原告回到珠海市居住,被告则在美国居住,每年也有回珠海居住。原告庭审陈述离婚的理由是:一、1994、1995年期间,原告身体不舒服的时候被告没有照顾,但被告在美国做手术时全是由原告照顾;二、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南小区14号2单元302房屋是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但从未说过要赠与给邝志敏。现原告年龄大了要回国居住,然邝志敏却不让居住。被告并偏听偏信邝志敏的话,一定要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致原告心灰意冷。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确认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南小区14号2单元302房屋的50%的产权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将50%产权变更登记在被告名下。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该案,该案尚未结案。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为美国国籍,本案属于涉外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本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有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珠海市,内地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故内地法律应作为本案审理的准据法。原、被告婚后生育三个儿子,结婚至今近五十年,应当认定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庭审中陈述的离婚理由,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婚姻是严肃的,结婚、离婚是重大生活事件,每个人都应认真对待。夫妻在生活过程中对某一事件发生分歧是在所难免,发生矛盾或共同生活中遇到困难时,双方均应慎重思考、认真对待,以理性、有效的方式消除分歧,而非互不理睬或动辄提出离婚的方式来应对。原、被告婚后并未发生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重大事件,也没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婚姻,认识到离婚不是解决夫妻矛盾的首选方式,更不是唯一途径。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应当给予双方和好机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近五十年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邝炎斌与被告CHENQUNXIAO(中文名:陈群笑)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邝炎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邝炎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CHENQUNXIAO(中文名:陈群笑)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