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唐美香与阳江市盛荣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美香,阳江市盛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69号原告:唐美香。被告:阳江市盛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城西潭塘工业区东3号。法定代表人:黎达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美香诉被告阳江市盛荣工贸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美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美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美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美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赖泳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