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5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梁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二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玺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