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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5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梁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二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玺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