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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唐扬全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扬全,朱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唐扬全,男,1958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朱克静,男,1981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唐扬全申请执行朱克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额16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朱克静在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克静在银行存款16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良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