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家旺与朱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旺,朱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97号原告:朱家旺,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朱保,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旺与被告朱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家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