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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道新与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新,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343号原告周道新,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XX,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伟,男,1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新诉被告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道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道新负担。审判员  陈清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春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