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道新与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新,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343号原告周道新,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XX,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伟,男,1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新诉被告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道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道新负担。审判员 陈清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春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