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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抗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郑群与广州市穗福房产发展公司清算组、佛山市南海惠展实业公司、广州道勤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群,广州市穗福房产发展公司清算组,佛山市南海惠展实业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道勤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抗申字第5号抗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郑群。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穗福房产发展公司清算组。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惠展实业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道勤投资有限公司。申诉人郑群因与被申诉人广州市穗福房产发展公司清算组、佛山市南海惠展实业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道勤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穗白法民四初字第7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群不服,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5年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穗检民监(2014)12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以获取调解书的行为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