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董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伟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施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清风、王培军,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伟,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便于案件处理和节省司法资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